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务实高效、依法依规推进工程建设,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约束力,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土木工程(道路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其他土木工程)、机电工程(机械设备工程、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子与通信及广电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
第三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三)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四)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五)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第四条 工程变更权
(一)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二)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三)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经发包人采纳并批准的合理化建议视作发包人提出的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二)监理人提出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三)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变更估价原则、程序等。
第二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是基于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事实的记录和工程计量与计价的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原则
工程变更、签证应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及时进行。项目负责人在现场变更、签证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经校内审批流程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签证决策审批参与人应及时了解掌握工程现场情况。
第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一般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
第九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权限划分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项目负责人、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至2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单项变更造价在20万元至5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校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四)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批准后予以实施。
(五)单项变更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经党委会通过批准后予以实施。
(六)施工前单项变更造价难以确定估算价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咨询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内容、结算办法等建议请示,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其它
第十条 若确因设计不充分、不深入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签证估算价预计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部分,应严格控制审批。此时,单项变更、签证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下的或难以确定估算价的,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单项变更、签证估算价20万元至50万元及以下的,应经校长批准后予以实施;单项变更、签证估算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批准后予以实施;单项变更、签证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经党委会通过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自提交领导审批之日起3日内没有明确书面意见的,视作不同意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抢修工程变更、签证参照本办法规定,经请示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事后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签完善有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鄂职院发【2019】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必填)
2.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现场签证单(必填)
3.工程量计算表(选填)
4.现场签证工程计量核准表(选填)
5.现场洽商记录(选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