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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2-08-25 10: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是基本建设责任主体,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校园建设管理部门负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校园建设管理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招标采购、资金拨付等事项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定。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基本建设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发展规划部门

1.负责组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

2.负责拟定重要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方案;

3.参与新建工程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

(二)校园建设管理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1.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报批、报建相关手续及项目预算申报工作;

2.组织督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送审等,负责工程款支付前期资料审核;

3.负责拟订建设项目合同文本,组织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

4.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

5.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办理竣工房屋财产移交和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6.协助并配合财务、招标管理、审计部门进行预算、经费核算、招标、工程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管理;

7.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廉政建设力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资产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1.依据国家采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开展采购管理;

2.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后的资产管理相关手续;

3.协助财务部门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工作;

4.做好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完成学校采购信息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报;

5.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基本建设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计划财务部门

1.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落实、预算编制、下达财务预算计划;

2.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及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未经竣工审计不得进行结算;

3.配合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证明及文件的办理;

4.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和监管,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5.负责办理完工交付工程转固定资产工作。

(五)审计部门

1.对于投资规模达到金额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2.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六)纪检监察部门

1.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建设项目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监督;

3.负责处理涉及建设项目的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学校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配合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

第八条 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校园建设规划由校园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地方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院进行编制。

第十条 校园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1.校园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同意,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开展规划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听取部门及教职工意见;提出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设计方案上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3.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地方规划部门审批;

4.校园规划修编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规划实施要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状况,在总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合理制订分年度建设计划,稳步有序开展校园建设。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启动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学校报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符合校园建设规划,学校确因发展需要调整校园建设规划,需按程


序进行建设规划变更调整。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提出。由发展规划部门会同校园建设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专题会议意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提出建设项目启动建议、使用功能和项目规划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报批程序

1.由分管校园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学校专题会讨论相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提出项目初步建设意见。校园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会议意见提出项目初步规划方案;

2.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使用功能等进行审批立项,并纳入年度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项目,应按相关管理程序增补立项手续;

3.校园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决定,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4.学校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校园建设管理部门在对使用功能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设计需求。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设计,并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方案。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建设工程从立项、报建、设计、监理、开工、竣工验收到完成结算审计各环节全过程管理工作。

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得连续担任。4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园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初步人选报学校主要领导确定;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由学校决定,原则上由学校中层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 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阳光”采购。

1.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2.校园建设管理部门参与招标文件的论证等相关工作;

3.校园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类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做好勘察、设计、监理、主要设备、工程咨询等项目的市场调研,依项目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4.校园建设管理部门提供完成采购任务必备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坚持配套工程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建设原则。配套工程包括:

1.给排水设施;

2.强电、弱电、网络设施;

3.消防、安防、人防设施;

4.环保、排污设施;

5.管道燃气设施;

6.道路、绿化、停车、照明设施;

7.有特殊要求的设备、设施、家具;

8.项目实施前的拆迁安置和“三通一平”等。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原则和按图施工的施工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并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校园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变更签证审批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需要变更内容的,按照《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严格变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规范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校园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合同要素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由校园建设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查验。工程材料必须达到设计图纸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建成后,校园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除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外,必要时聘请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质监机构和校内管理、使用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合格、签字后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由校园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承建单位负责。保修期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负总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收集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结算各环节的文件、合同、和图纸等资料,形成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程审计结算完成后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维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校园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按程序审核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主要是建设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工程款及项目报建规费。资金支付由校园建设管理部门按合同和审批程序办理,报送财务部门根据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审核拨付。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确实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或投资估算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的审批程序与制定的审批程序一致。



第五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基本建设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廉洁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洁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第三十二条 实行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校园维修改造及其他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鄂职院发(2017年)2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