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约束力,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修;文物保护、修缮工程;道路、供水、供电、电信、运动场地、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环境、绿化等景观工程;机电、设备等工程。
一、基本原则
(一)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内容的调整或补充,是对施工图的必要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二)工程签证是为了防范工程风险,应对隐蔽工程的不确定性不得不做的工作的认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工程量的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变更原则上不能改变建筑规模、等级、功能、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结构形式等。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单位的书面文件,按照审批程序确定的《工程变更审批表》要求进行变更设计。
二、工程变更的审批
(一)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结构要求、规范要求等必需进行的工程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建设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据此计算造价,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形成完整变更资料,经基建管理处办公会议(或建设工作专班会议)审核确认后进行实施,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进行备案。
(二)对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须首先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报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找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否则一律不予认可。一般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副处长审批后,方可通知设计单位变更。涉及到建筑外观、标准或使用功能等的变更,需报基建管理处办公会议(或建设工作专班会议)审核确认,并充分征求听取设计单位意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变更。
(三)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1、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分管校领导(或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2、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学校校长(或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3、对单项变更造价在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根据批准情况实施。
3、对单项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报学校党委会审定,根据批准情况实施。
4、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调整,基建管理处(或建设工作专班)应及时予以审核。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应以工程设计变更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建管理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编号及归档。
三、工程变更的实施
(一)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基建管理处(或建设工作专班)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下发变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通知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建设方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建设方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二)所有工程变更必须有详细记录,紧急情况下应按上述程序,经请示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事后须在14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四、工程签证的内容
(一)工程签证应真实、准确、及时。工程签证必须对时间、原由、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进行记录,提供详细的附图、照片及可供造价分析的必要资料。建设方项目负责人要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约定,根据工程事实,核准工程量。
(二)工程签证应该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工程签证单”,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签字后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并按现场签证的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工程签证的审批
(一)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方项目负责人各方签字,其中隐蔽工程和土方工程签证时须有跟踪审计方在场,没有安排跟踪审计单位的工程必要时邀请学校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代表参与。
(二)工程签证工作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建设方项目负责人要在3日内将签证单原件分发相关单位。
(三)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安排了跟踪审计单位的工程同时须跟踪审计单位审核。
2、工程签证审核无误后,各方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管理处(或建设工作专班)备案。
3、单项签证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分管校领导(或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4、单项签证造价在1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学校校长(或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5、单项签证造价在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根据批准情况实施。
6、单项签证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报学校党委会审定,根据批准情况实施。
(五)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管理处(或建设工作专班)组织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相关各方与施工单位代表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六、应急、抢修工程变更和签证
应急、抢修工程变更和签证按程序请示后可先行实施,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7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