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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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食堂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2021-07-02 17:44  

一、食品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留样采集和保管、填写食品留样记录。

二、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应标识有食品留样字样,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食品,并上锁保管。

三、食品留样要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

四、食品留样容器应采用带盖密封容器,每次留样前应进行清洗、消毒。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独立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

五、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30克。

六、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加盖密封好,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七、留样样品应存放在0℃-10℃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时间达到48小时后方可销毁。

八、要作好每次留样记录,记录每份样品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留样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以备查验。

九、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处理。